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 离婚后彩礼须返还

  发布时间:2012-03-22 09:12:15


    典礼后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还返彩礼。3月21日,正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女方返还原告男方彩礼2万元。

    原告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临乡女青年张某,并相识相恋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根据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男方在订婚前给女方张某彩礼10001元及价值1万余元的黄金首饰。2011年12月,李某和张某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并打算在今年“五一”结婚。今年2月,张家突然提出李某必须在县城购置一套商品房,否则不结婚。已经筋疲力尽的李某哪来的钱去买房,在不能挽回的情况下,只好要求其退还彩礼1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金银首饰,张某拒绝,李某只好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在法庭上,原告男方的证人即媒人出庭,并在陈述中作证证实了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过程、给付彩礼款金额、婚约解除的原因等情况,双方各自诉说理由。张某认为彩礼款及金银首饰都是李某自愿赠送的,彩礼不应当返还。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没有在一起生活。原告李某给被告张某的彩礼虽然出于自愿,却是基于民风民俗以婚姻的成立为条件的,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且数额较大,给原告一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返还。李某的诉求符合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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