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草莓账 厮打致人伤

  发布时间:2012-04-01 09:36:49


    因为要账发生口角,大打出手致人轻伤。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郭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1年3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代某某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村草莓合作社承包的草莓棚要账时,与代某某发生口角,后郭某某将代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代某某的损伤属轻伤。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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