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17支 锒铛入狱获九年刑

  发布时间:2012-04-05 09:04:11


    近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年。

    经法院查明,1988年至1991年三年间,被告人李某为谋取利益,共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7支,获利640元。且在使用中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后果,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7支,且在使用中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参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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