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亲属之间更应该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离奇的是,河南省西平县权寨镇的刘某却因儿子儿媳小两口的矛盾和亲家婆闹上了法庭。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亲家之间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657元。
原告刘某诉称, 2011年9月30日晚20时许,因琐事被告许某带人冲进原告家中,对正在家中养伤、不能行走的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到伤害,因伤情较重,原告即被“120”送往西平县法医门诊住院治疗,后西平县公安局对许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许某辩称,我和原告只有口角之争,不存在伤害的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家关系,因原告的儿子与被告的女儿闹矛盾,2011年9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许某到原告刘某家。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刘某于当日到西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10月1日到西平县人民医院公安分院住院治疗,共2天,花费医疗费611.38元。2011年10月28日西平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权)决字[2011]第04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许某给予罚款二百元。
法院院认为,原、被告系亲家关系,因儿女夫妻矛盾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应相互理解,但双方均不冷静,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负此纠纷的主要责任(60%),原告应负此纠纷的次要责任(40%)。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