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曹某某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西平县出山镇牛昌村委10组自己家中,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被被害人父亲陈某某当场抓获。从2010年10月起,被告人曹某某在其自己家中多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