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韩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1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韩某某在焦庄乡毛寨村村民韩某某家门口,与韩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韩某某将韩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韩某某的损伤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经济损失175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