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狗咬伤人 主人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2-04-09 09:17:46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狼狗伤人的普通民事案件,依法判决狼狗主人被告王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8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被告王某饲养的大狼狗扑向董某并咬伤董某。原告受伤后到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8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发生纠纷时,被告王某并没有给其饲养的狗做什么指使的动作,让狗去咬原告,同时原告也不存在故意挑逗、激怒狗的挑衅行为,故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结果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作为动物饲养人的被告王某,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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