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朋友毁灭作案证据逃跑,最终难逃法网,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毁灭证据案,被告人于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9月10日下午,在西平县柏城镇钱柜门前发生聚众斗殴事件,致张某死亡。当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西平县盆尧乡张渡口村委被告人于某家,王某某在于某家脱掉自己有血迹的衣服,换上于某的衣服后逃走。为避免被人发现,于某将王某某带有血迹的衣服扔掉,至今未找到,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帮助毁灭刑事诉讼证据,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被告人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逐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