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7年11月16日,被害人潘某某等人酒后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英皇”歌城唱歌,期间潘某某因故与歌城服务员张某、姜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伊某某伙同韩某某、伊某某、谢某某、孟某某、黄某(均已判刑)预谋后,将潘某某强行架到王某某(已判刑)的出租车内,将其带到西平县人和乡寺后张村西漯交界处,被告人伊某某同韩某某、伊某某、谢某某、孟某某、黄某对潘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后潘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伊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0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伊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伊某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