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完结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李义(化名),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义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1日9时40分,被告人李义驾驶无牌四轮车(拉马车盘,乘客两人)由西向东驶入331省道向北转弯至331省道100KM+626M(西平县专探乡军王村路口),王某驾驶飞鸽牌电动三轮车(乘客三人)沿3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告人李义驾驶的四轮车相撞,电动三轮车侧翻,王某及乘车人均被摔出,同时,李某驾驶豫Q27013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躲闪不及,撞上本已经相撞的两辆车,将其中一乘车人挤在四轮车方向盘处当场死亡,王某被厢式货车右后轮辗轧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几名乘车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死者已矣,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能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又使两个家庭支离破碎。近年来,无牌照的三轮车、四轮车,在城市的街头穿梭,因为违规违法发生的惨剧不胜枚举,警钟长鸣,但是依然有人重蹈覆辙,不禁让人扼腕感叹。年关将近,希望每位在路上依然前行的司机朋友能多为自己也为他人以及各自的家人想想,平平安安出行,快快乐乐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