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强奸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平县环城乡花马刘村委东水闸北附近,将路过此处妇女王某某撂倒在地,将王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9元抢走,又将王某某强奸。2010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北街西平县司法局北一胡同内对路过此处妇女李某某实施抢劫,当李某某反抗时,被告人王某某将李某某的手指咬掉一截,将李某某的包抢走,在逃至西平县民族幼儿园南边被闻迅追赶的群众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掏出水果刀准备行凶,后被群众制服。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李某某被抢物品价值72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