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的小明用弹弓射中八岁的男童眼睛,受伤致残。4月9日,正阳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小明的监护人林某、魏某赔偿吉吉各项损失77859.8元。
今年8岁的吉吉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吉吉跟随外祖父生活。 2012年2月1日下午3时许,吉吉与村里的小波、小文等几个小朋友在小静家门口一块玩耍,玩着玩着,小明与小静跑到楼顶上玩。吉吉、小波等人在楼下玩,不一会儿,吉吉喊小明,小静下来玩,小明,小静不下来,于是吉吉、小波等人就往楼上扔石子砸小明,小静,小明在楼上拿弹弓将石子往下射,一个石子正巧射中吉吉右眼,致吉吉受伤。后吉吉被送到驻马店医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其伤情经司法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吉吉的父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小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0218.37元。
法院认为,吉吉、小明在一起玩互掷、互射危险游戏发生损害后果,因其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的合法性、危险性和后果缺乏识别和控制能力,其监护人均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依照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双方责任承担比例以4:6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