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前本应和睦相处,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但是现实中往往因为一时的气愤做出的冲动行为,破坏了邻里之间的感情。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王富(化名),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专探乡,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12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富与本村村民赵某因盖房子发生口角,后双方在赵某家房顶发生厮打,在厮打中,王富将姚亭左手环指末节咬断。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的损伤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郑某、赵某、安某、刘某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琐事所引发,且被告人王富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治疗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