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放鹰”骗钱,没想被看死盯牢,情急之下,云南女孩李某跑到当地派出所,以被拐卖妇女的名义报案,被公安机关识破并羁押。2012年3月2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上蔡县塔桥镇妇女翟某一直为儿子的婚事发愁,便求邻居陈某帮忙找个云南媳妇,没想到去年10月中旬,果真有两个云南女孩过来了。陈某对她说,年龄小的女孩叫唐某(1996年9月出生),已经有主了,年龄稍大的叫李某(1994年1月出生),如果相中的话就回家拿45000元钱。翟某母子见了李某觉得满意,告诉陈某说相中了。第二天,翟某母子把钱送到了陈某家。好说歹说,少付了1000元,把其中18000元给陈某,26000元直接交给了李某。李某“嫁”到男方家三天时间,以来了例假为由,未与翟某的儿子同居。同时,翟某母子及家人担心李某逃走,盯得很紧。到了第四天,李某利用逛街的机会,跑到镇派出所报案,称自己是被拐卖的妇女。
同一天,李某的同伙唐某也通过拨打110电话报警,被该派出所“解救”。派出所民警感觉蹊跷,通过调查,发现这是一起经过精心策划的诈骗犯罪。据李某交待,她和唐某在朋友生日聚会时认识了两名男青年古某、张某,又经古某的朋友介绍,他们4人一起随一名40多岁的男子本来准备到上海打工,结果被带到了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镇的一家旅馆。古某、张某和那个40多岁的男子以古某的钱包丢失为由让她和唐某骗婚挣点钱。开始她俩不答应,后来经不住这些人劝说就先后同意了。按照预谋,李某以上述方法骗取翟某母子44000元,唐某以同样的方法骗取另一家22000元。古某、张某及那名40多岁男子得款后已潜逃,而唐某因犯罪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诈骗罪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6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与同伙经预谋,按分工分头积极实施诈骗,属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同案主犯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李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