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邻居家串门 临时起意盗窃

  发布时间:2012-04-17 09:20:06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温某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8月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同村村民温某某家,趁无人之机,将温某某家的191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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