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某与崔某是夫妻,两人在闹离婚期间,年某背着丈夫崔某擅自把房屋卖于第三人王某,而该房屋现在由崔某的父母崔某某、孟某居住使用。原告王某起诉请求崔某某、孟某二被告限期搬出该房屋,停止侵权。
该院审理认为,年某与崔某于2011年11月8日经该院(2011)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该房产因年某当时下落不明而未予处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并不知道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即受让该房产时是善意的,且已支付60000元合理对价,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因该房产系单位集资所建,并无房权证,故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因此,王某与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王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崔某某、孟某擅自入住该房屋,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