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杀人后外逃 10年后被抓获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18 09:20:13


    西平县法院于日前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1995年9月5日被批捕后外逃, 2011年8月31日被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后河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1991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的母亲陈某因琐事与同村的刘一某发生争吵,期间刘一某羞辱了陈某,后被人劝开。当晚11时许,陈某与其丈夫刘二某因此事争吵,并一起上刘一某家找其理论,其放暑假在家的大儿子刘某也跟随前往。到刘一某家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刘某用刀将刘一某扎伤,后经抢救无效,刘一某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一某系被单刃刺器刺伤颈动脉、肺,引起机体大失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刘某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