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一时之强,打人致伤,投案自首得到从轻处罚。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段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年6月3日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得知其岳父朱某某春节期间与西平县芦庙乡宋营村委一组村民张某某发生争执,遂带领王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张某某家中理论,后被告人段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70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