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暑假儿为母鸣不平 惶恐二十余年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2-04-20 09:03:14


    上学理应明事理,遇事运用正当途径解决,然而刘甲却意气用事,不但断送了自己的前程,惶恐度过二十余载,还要在高墙内再过八年。近日,西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有期徒刑八年。

    审理法院查明:1991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刘甲的母亲陈某因琐事与同村的刘乙发生争吵,期间刘乙羞辱了陈某,后被人劝开。当晚11时许,陈某与其丈夫刘丙因此事争吵,并一起上刘乙家找其理论,其放暑假在家的大儿子刘甲也跟随前往。到刘乙家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刘甲用刀将刘乙扎伤,后经抢救无效,刘乙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乙系被单刃刺器刺伤颈动脉、肺,引起机体大失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甲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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