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为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丰富调解手段、拓宽调解途径、创新调解方法,探索出四种针对当事人不同心理状态提高调撤结案率的工作方法。2011年法院调撤率为75%,位于全市基层法院的前列。
一、帮助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以解决案外问题促调解。有些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是因为某些案外问题没有解决。此时,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通过了解那些虽与案件审理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影响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情况,通过适当帮助当事人解决一定的后顾之忧,使当事人摆脱顾虑,从而促成案件的调解。
二、引导当事人正当的心理宣泄,坚持倾听、理解、合理合法并重原则促成调解。即在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要引导当事人把因案件引起的集聚在内心的烦恼、牢骚、怨恨都痛痛快快地倾诉出来,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法官耐心地倾听并给与同情和安慰,之后再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心理疏导和主持调解。
三、缓和当事人在诉讼状态中的对抗冲动心理,采取隔离冷却法促成理性调解。即对于不理智、易冲动、强烈愤怒的当事人,要首先想方设法使当事人的冲动情绪稳定下来,然后区分具体情况引导其在理智状态下进行诉讼。一般采取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和暂时劝离争执现场,使双方接受不到来自对方的语言攻击、侮辱谩骂,然后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引导其理性诉讼,理性处置权益,最终理性地解决争讼的问题。
四、准确把握一些当事人企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采取单刀直入法促调解。即在对待那些企图规避法律、利用某些法律条文玩文字游戏蒙混过关的当事人,要直奔主题,直截了当地表明其主张适用的法律条款的正确适用范围,对存有规避心理的当事人进行教育,直接指出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尽早打消其推卸法律责任的想法,并适时向其说明,引导其认识调解机制的真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