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相处,应宽宏大量,出现纠纷妥善处理,不能逞一时之勇,武力解决。本案被害人在歌厅唱歌与人产生摩擦被人伤害致死,被告人伊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样的结果给双方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
2007年11月16日,被害人潘某等人酒后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英皇"歌城唱歌,期间潘某与歌城服务员张某、姜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伊军伙同韩兴、伊立国、谢仁、孟波、黄三(均已判刑)预谋后,将潘某强行架到出租车内,将其带到西平县人和乡寺后张村,对潘某进行拳打脚踢,后潘某肝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伊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0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伊军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伊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