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利益熏心,多次入室盗窃,虽然数额不大,但应予惩罚。
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可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6月,被告人杜可先后四次到位于西平县城交通路福利停车场南一住宅楼二楼被害人王某家中,共盗窃王某某现金1000元,康佳牌手机一部及皮鞋、衣物、充电器、手电筒等物。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