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作案后,帮助朋友毁灭犯罪证据,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于兴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9月10日下午,西平县柏城镇钱柜门前发生聚众斗殴事件,致张某死亡。犯罪嫌疑人王军、于周(均已判刑)等人逃到西平县盆尧乡张渡口村委被告人于兴唐家,王军在于兴唐家脱掉自己有血迹的衣服,换上于兴唐的衣服后逃走。为避免被人发现,于兴唐将王军带有血迹的衣服扔掉,至今未找到,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兴唐帮助毁灭刑事诉讼证据,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