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丙伙同他人入室抢劫后为逃避法律制裁,逃至新疆呼图壁县,为维护法律尊严,依然抓捕归案。近日,西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丙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审理法院查明:2000年10月28日,李甲、陈乙(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李丙、李丁、李戊(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刀、枪窜到西平县柏城镇康李村委李已家,持刀对李已的妻子张某等人威胁、殴打后,抢走现金15000元、金项链、照相机等物品,价值2451元。在抢劫过程中致张某轻伤,李甲在抢劫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致李已轻微伤,后被李已等人抓获。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械入室抢劫公民的合法钱财,且抢劫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