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正确适用缓刑,树立轻刑化思想

  发布时间:2012-04-24 11:08:22


    日前,驻马店市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对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件成功改判了缓刑,这对我市未成年人如何适用缓刑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改变了长期以来的重刑化思想。

    被告人帅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帅某上诉称,其系从犯、未成年人、自首,一审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经二审查明,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帅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亦不是由其直接造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帅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帅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害人赵某某无故挑起事端,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帅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被害方已明确表示对此事不再追究。同时帅某所居村委亦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其判处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二审法院对其依法改判了缓刑,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市法院长期以来的重刑化思想,禁锢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力度,从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宣告缓刑,充分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量刑时,要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注意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等,判处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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