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十二年前的抢劫案。被告人徐伟(化名),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盆尧乡叶李村委五组。因涉嫌犯抢劫罪,2011年11月15日被新疆呼图壁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11年12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8日,李建(化名)、陈华(化名)(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徐伟、李文(化名)、李海(化名)(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刀、枪窜到西平县柏城镇康李村委李和(化名)家,持刀对李和的妻子张莲(化名)等人威胁、殴打后,抢走现金15000元、金项链、照相机等物品,价值2451元。在抢劫过程中致张莲轻伤,李建在抢劫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致李和轻微伤,后被李和等人抓获。被告人徐伟外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李某、华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建、陈华、李海、李华的陈述,被害人李和、张莲的陈述;西平县公安局伤情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械入室抢劫公民的合法钱财,且抢劫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