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南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年逾八旬的李某因通行问题与精神病患者陈某发生撕打。李某以陈某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请求陈某支付各项费用5224.95元。陈某以与李某发生纠纷引发精神病为由,反诉请求李某支付各项费用7810.56元。经本院审理后,陈某赔偿李某各项费用1171.31元,李某补偿陈某治疗精神病的花费298.4元。两者相抵后,陈某给付李某872.91元。
现年75岁的李某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陈某系邻居,两家之间沟里有条路可以通行。李某丈夫陈本良用勾机清除沟内淤泥时把路挖断,为此引起李某与陈某两家矛盾。后经村委处理,由李某一方在沟上铺设木板用以通行,但李某与陈某之间矛盾并未消除。2011年6月17日17时,陈某为发泄怒气去掀李某铺设的木板时被李某发现并制止,为此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两人相互辱骂、撕打。后被人拉开。撕打中李某受伤。派出所对陈某作出了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住医期间,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面部多处抓痕伤、胸部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1343.3元。陈某入住医院,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脑血管病。治疗精神分裂症花费医疗费5022.96元,农合已报销2039元,陈某自费2983.96元。另查明,陈某有十五年精神病史,陈某此次因精神病住院与他人打架无直接因果关系,打架仅是引起陈某精神病加重复发的一个不确定诱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陈某系邻居关系,本应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扶持。因李某挖沟影响陈某通行导致双方出现矛盾,该问题已经通过由李某在沟上搭设木板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双方本应就此平息纠纷,但陈某为发泄对李某的不满将李某铺设的木板掀掉,使两人之间矛盾再起,是造成此次纠纷的原因;李某明知陈某患有精神疾病,却不顾自己年事已高,与身患精神病且正值壮年的陈某撕扯,造成自己受伤,李某对此也有过错,故陈某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精神病发作与本次打架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排除本次李某、陈某之间的纠纷是引起李某精神病复发的诱因,故对陈某本次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费用李某应给予适当补偿,其补偿标准本院酌定为陈某自费数额的10%,即298.4元(2983.96元×10%)。 综上,本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