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同居临产 被诉退礼三万

  发布时间:2012-05-15 11:30:42


    上蔡县塔桥乡关楼村男子关某出生于1991年10月,上蔡县东洪镇党湖张村女子赵某出生于1993年6月。二人于2011年在工厂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11年5月,赵某在未告知其家人去向的情况下,辞职同关某一起回到关某的老家生活。2012年2月初,二人发生矛盾后,赵某回娘家居住至今。今年4月13日,关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其父母退还彩礼款3.6万元。赵某及其父母认可收取过关某家送来的彩礼3.6万元,但同时认为,关某诱拐其尚未成年的女儿同居生活,其间一直不让赵某与父母见面,导致他们在不知道赵某当时状况的情形下收取了彩礼,且赵某已怀孕,不同意退还彩礼。

上蔡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赵某已怀孕数月的事实后,立即组织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先是耐心细致地分别做原告、被告及家人的工作,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并向其宣传法律知识,使双方当事人初步了解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4月23日,法官再次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进行面对面调解,从关某与赵某以前恋爱的场景、生活等方面切入,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关某自愿撤回起诉,不再追要彩礼,只要求抚养孩子。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4月25日,赵某打电话告诉法官她即将生产。法官立即联系关某,在关某与其母亲的陪同下,4月26日凌晨,赵某顺利产下一女婴。按照协议,女婴由关某抚养。

     法官回访时,赵某提到因为年纪小不懂事才造成这样的纠纷,如今这样心平气和地分开,对双方都是解脱。关某则向法官表示,不后悔曾有的这段感情,他很爱自己的女儿,会好好抚养女儿长大,也希望赵某以后的生活能更幸福。

     法官提醒

     男女未婚同居,其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遇到纠纷,双方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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