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通信电缆关系着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于某置国法于不顾,为了私利在被犯罪分子纠集时不但不举报反而参与犯罪。近日,西平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未遂)、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法院查明: 2003年秋的一天,袁某、李某、闫某预谋盗割电力线,纠集被告人于某开机动三轮车,携带破坏钯,电工用的脚爬子等到西平县专探乡小庄王村,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时,因阴天下雨盗割未遂。2003年秋的又一天晚上,袁某、闫某、李某等人预谋盗割通信电缆线,纠集被告人于某开机动三轮车窜到西平县砖瓦厂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两空,100米,价值7460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电缆线,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于某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