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已经到来,每到夜幕初上的时候,大街小巷的夜市也日益人气旺盛起来,人们把酒言欢,觥筹交错,然而一些不安定因素也就此浮现。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的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华(化名),男,1978年9月1日,汉族,大专文化,住西平县柏城镇,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华伟(化名),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专探乡。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伟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华、被告人华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1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华伟伙同他人酒后在西平县柏城大道东段雅格饮吧对翟华无故进行殴打致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翟华的损伤为轻伤。另查明,被害人翟华受伤后在西平县人民医院公安分院住院治疗13天,花医疗费38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翟华的陈述,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害人翟华住院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出院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伟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数额,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医疗费3814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510.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超出了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二、被告人华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华医疗费3814元,护理费5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共计45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