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潜逃十余载归案获刑二年余

  发布时间:2012-05-17 16:37:21


    因酒后故意伤害他人,事发后出逃10年。在外潜逃期间,过着东躲西藏、担惊受怕的日子。2011年9月16日,备受煎熬的被告人魏某终于在打工地被我公安机关抓获。日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魏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在遂平县和兴乡和兴街王二红开的饭店饮酒后让被害人刘×付饭钱并让开车送他,刘×没答应,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魏某从饭店拿一把菜刀朝刘×身上连砍两刀,将刘×致伤后逃跑。刘×所受损伤为左前臂、左下肢及左侧阴囊各一处锐器创并左胫骨骨折、左侧睾丸挫伤、精索及睾丸动脉断离。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行“左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及“左侧睾丸摘除术”。经鉴定,刘××刘新华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VIII级(八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系农业户口居民,案发当晚刘××即入住遂平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鉴定费1025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且达到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魏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魏宪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94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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