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卖淫罪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因在其经营的饭店内组织卖淫,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6年至2008年2月26日,被告人马某伙同其丈夫吕某(已判刑)在遂平县南关大桥南107国道西侧经营饭店。二人在经营饭店期间,马某在其丈夫的协助下组织女服务员赵某某、周某某、季某某、鲁某某、孙某某、郑某等人用化名多次在该饭店或者到饭店外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提取钱财。2008年2月26日,赵某某、周某某在快餐店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马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利用自己经营的饮食服务场所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作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从重处罚。马某萍在取保候审外逃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马某萍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