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持仿真枪专抢小卖部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5-18 15:19:49


    一男子靠一支仿真手枪,专门抢劫农村小卖部,尽管涉案金额3000多元,但因性质恶劣。5月16日,河南省正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969年11月出生的正阳县慎水乡农民刘某,平日里游手好闲,无所事是,因家境贫穷,遂生抢劫歹念。2003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马某(二人已判刑)、刘一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分工后,窜至正阳县吕河乡张某的小卖部前,由王某某放风,刘某以买烟为名叫开张某的房门,持仿真手枪蒙面进入小卖部内,刘某、马某、王某对小卖部主人张某进行捆绑、殴打,并抢走张某现金1200余元,烟、火腿肠等物品,经鉴定价值1331.85元。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11月17日,刘某被带进刑警队讯问,讯问后由郭某看守,在看管过程中,郭某(已判刑)睡着了,刘某脱逃,潜逃八年后直至2011年8月22日,刘某才到正阳县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刘某将部分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被关押后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但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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