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少年校园动刀 诚心悔过获得谅解

  发布时间:2012-05-23 10:25:01


    2010年5月24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故意伤害案,本案的原告人及受害人均为在校就读的初中生,正值花季的青春少年,因家人对其缺乏关心、教育,在易冲动的年纪犯下大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下午,泌阳县泌水镇三中学生苏某下楼时和同校学生乔某发生口角。当晚第一节自习下课后,苏某、王某、王某某等人到三年级十三班喊乔某出来,苏某打乔某的同学刘某某,乔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苏某屁股,王某追打乔某,被乔某用刀扎伤左眼。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左眼损伤为重伤,苏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乔某在校表现较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努力,三年来学校成绩一直比较优秀。客观上父母早年离异,乔某随其父生活,但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对子女教育不够家庭管理不到位,自己思想单纯,不懂法,控制自己行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致使被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

    被告人乔某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加之在案发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法将乔某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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