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坐公交突发急病,司机停下车却未尽救助义务,赵某猝死。日前,正阳法院审结了这起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车主杨某赔偿赵老汉死亡赔偿金、精神慰抚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5582元的20%。即26852元。
今年73岁的正阳县熊寨镇农民赵某,2011年3月29日上午想到正阳县县城办事,便乘坐正阳县熊寨镇到正阳县王某开的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到熊寨镇高寨时,公交车的售票员要求赵某购买车票时发现赵某鼻孔出血,售票员立即将情况告诉了司机王某,于是王某将公交车便停留在熊寨镇高寨,司机和服务员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停留约30多分钟后,公交车司机王某才拨打了汝南县120,后又拨打了正阳县120救护车。待正阳县的120救护车赶到时,赵某已死亡。后赵某之子及其妻以该公交车没有及时把赵某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抢救,而是被动地停留在原地等县城的120救护车到来,导致赵某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而死亡为由,将公交车司机及该车的车主杨某告上法庭。
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受害人赵某乘坐王某的公交车,就与该公交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人被告杨某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当该公交车的售票员要求赵某购买车票时,发现旅客赵某的鼻孔出血后就停留原地,然后由司机拨打120救护,而不是立即将旅客赵某拉往附近的诊所或者正阳医院进行抢救。导致赵某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而死亡。对此,作为承运人被告杨某未尽到尽力救助患有急病而死亡的旅客赵某的义务,应付一定的责任,结合办案实际,被告人杨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其亲属的死亡赔偿金95582元,精神慰抚金5000元的20%,计款26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