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柏某建房时为表达谢意特意摆下酒席,刘某酒后施工不慎摔伤致残,5月21日,新蔡县法院一审判决柏某赔偿刘某47290元,马某、万某分别赔偿刘某148633.37元、47290元,。
2011年春,被告万某承包被告柏某的自住房屋建设,后又把木工活分包给被告马某。2011年5月15日原告刘某随被告马某做木工活。2011年5月17日中午,被告柏某摆下酒席向被告马某及原告刘某表达谢意,席间原告刘某饮了两玻璃杯白酒。当日15时左右,原告刘某在一楼木梯上干活时从木梯上摔下,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颅脑损伤二级伤残、左锁骨骨折九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马某、万某、柏某共同赔偿原告335180.14元。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马某的木工队按被告马某的安排干活,马某给付报酬,原告与马某已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马某为被告柏某自住房屋建设支壳子板时摔伤并进行相应的治疗,构成颅脑损伤二级伤残、左锁骨骨折九级伤残的事实清楚,且被告马某在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在原告饮酒后也未能阻止原告施工,被告马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施工义务和注意义务,作为雇主的马某对原告刘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万某在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对被告马某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刘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房主,被告柏某在被告马某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明知原告中午在自家饮酒,对原告有安全注意义务,却放任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应当意识到酒后施工的风险,因过于自信但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马某、万某、柏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