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惨剧屡屡上演,还是有人步其后尘。被告人张平(化名),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盆尧乡。因本案于2011年9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张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0日14时35分,被告人张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平大道东关三巷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杨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平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