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法院“四轮驱动”为校园安全提供司法服务

  发布时间:2012-05-29 09:31:22


    谁不是从未成年走向成年?哪个家长对孩子不是充满了希望?花一样的孩子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洋溢着朝气和活力,但他们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如何保证他们在受教育过程中免受伤害?如何保证他们在受到伤害后能得到有效的救助?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近年来,西平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从四个方面着力化解涉及校园安全的矛盾纠纷,为辖区校园的平安和谐保驾护航。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伤害师生的犯罪活动。对伤害师生的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尽快熟悉案件情况。在审理过程中,严把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开庭,从严、从重判决,以震慑犯罪,安定人心,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该院今年4月份,仅用15日时间审结一起强迫二名初中生少女卖淫案件,并通过对罪犯公开宣判,达到了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力地震慑了危害校园安全犯罪,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稳妥处理校园意外伤害案件,着力化解涉及校园管理的民事纠纷。对涉及学校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重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加强法制教育疏导,努力在诉中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引发校园群访群闹事件。力求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维护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去年12月份,该院审理的郭某与西平县某私立中学人身伤害一案,郭某是该校初三学生,从该校宿舍五层楼上坠落受伤致残,郭某家长要求该校给予赔偿,学校认为该生坠落地方按照消防部门要求不能安装固定防护栏且该郭某是为了自杀才导致案件后果,拒绝赔偿,双方对立情绪很大。承办法官对该校进行了充分的判前释法认为,该中学作为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应负有管理教育责任,坠落处的窗户即使根据消防需要不能安装坚固的栅栏,但也应有必要的网状防护设施,郭某即便是为了自杀,也说明作为承担教育职能的学校缺乏必要的教育心理疏导,学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该校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积极开展共建活动。通过“上好一堂法制课、辅导一个模拟法庭、组织一天法庭开放日”等活动载体,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本领,努力提高在校学生明辨是非及突发事件的预判与应变处置能力,在校园内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是积极推进“一校一法官”活动,主动参与校园安全防范,为社会管理创新添砖加瓦。该院法官主动深入辖区各学校、幼儿园,承担、发挥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学校、幼儿园恶性事件的成因与教训,帮助完善安全防范制度、提出安全防范建议、制定应急预案;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校园安全的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同时与法官进村、社区相结合,掌握辖区治安动态,提高预警能力,力求将可能发生的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教育与预防、化解与治理并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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