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殴打他人 依法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6 09:06:19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医疗费3814元,护理费5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共计4510.8元。

    2011年7月11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在西平县柏城大道东段雅格饮吧对夏某无故进行殴打致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夏某的损伤为轻伤。

    经查明,被害人夏某受伤后在西平县人民医院公安分院住院治疗13天,花医疗费3814元。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数额,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医疗费3814元,护理费:住院天数13天×43.6元/天=5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10元/天=130元,上述共计4510.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超出了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赔偿数额,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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