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汝南法院审结一起互易纠纷案件。刘某以其给四海公司拉去10200公斤劈材,四海公司拒绝给付相应边条为由,起诉至汝南法院请求四海公司按每公斤0.6元的价格给付劈材款6120元,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经审理查明,刘某做夹板生意,需要用边条做填充材料。四海公司生产密度板过程中裁剪下的边条都用于烧锅炉。2010年,刘某找到四海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双方口头协商用1公斤边条换取1公斤劈材。刘某交付四海公司16400公斤劈材,四海公司给付刘某6200公斤边条后,以劈材潮湿及边条不够为由拒绝给付下余边条。为此双方成讼。
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意见:被告于2012年3月19日前给付原告边条9000公斤;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