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贼不落空”,胆大小毛贼多次光顾酒店的员工集体宿舍,虽然每次盗窃物品价值不大,却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不便。2012年5月20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李文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7月至9月3日短短的三个月内 ,被告人李文科多次到河南省西平县中汇大酒店员工宿舍,盗走陈某、张某、高某、张某某、陈某等人身份证、手机、衣服等物品。经评估,被盗的最贵重物品步步高手机价值720元。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