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量刑规范化让量刑更加的独立、公开与透明,更加地规范与公正;通过量刑程序自身的规范化运作克服量刑的随意性,克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顽症,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如今,该项改革已在全国范围推开,运行效果整体良好,但也遇到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完善。
第一、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
由于“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已被中央确定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无需进一步论证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司法机关的任务只是如何将这一改革运作好。不过,对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选择性地不提或少提量刑建议:1.新型犯罪案件。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量刑操作上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之前,可不主动求刑。2.社会敏感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外界干扰大,量刑较难掌握,不适宜提出量刑建议。3.疑难复杂案件。对于事实和定性有争议,刑期难以把握的案件,也不宜勉强提出量刑建议。4.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影响重大,提量刑建议时应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慎重决定。
第二、促进公检法之间协调与配合,尊重司法自身运行的特色与基本规律,促进司法的公正为导向。
量刑规范化本身就是对司法正义为基本导向的,注重公检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开与透明,使得量刑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更加人性化,更凸显司法的正义追求与价值指向。在公检法之间注重协调与配合必须充分尊重司法自身运行的特色与基本规律,比如司法权运行的首要价值诉求即是正义,脱离了正义而大谈效率无异于舍本求末。司法权地运行需要基本的对抗与制衡,只有通过权力、权利来制衡权力,公权力的滥用才有坚实的制度保障,正义地实现才会有可能。因而在量刑规范化中注重公检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权自身运行的特点和基本规律。
第三、进一步完善量刑的实体标准
量刑标准的不确定,导致较为严重的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这已成为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一大障碍。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生活差异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因此而具有较大的弹性。这需要各地根据本地的实情,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指导意见幅度内确定更为具体的量刑规则。与此同时,还需要总结以前的审判经验,逐步形成一套相对统一的量刑操作标准,并在量刑建议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