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持刀闯入邻居家中,将邻居砍伤,邻居伤好后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38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1年5月8日晚8时左右,原告正在自家院中吃饭,被告手持菜刀闯入原告家中,向原告身上连砍数刀,致原告左脸部、右肩部被刀砍伤。原告即被送往西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1年5月17日到西平县人民医院公安分院治疗,共14天(2011年5月8日至2011年5月21日),花费医疗费共计8621.64元。2011年5月26日,在西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花费药费215元。经西平县公安局鉴定,原告郭某的损伤为轻伤。经驻马店精神病医院鉴定,被告王某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经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000元。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闯入原告家中,持菜刀将原告砍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虽然经鉴定被告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但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王某为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王一某、袁某应对其进行管教、保护、监督。因王一某、袁某对被告王某管教、监督不力,被告王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王一某、袁某承担。原告所受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9789.84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000元,被告再承担9789.84元-5000元=4789.84元。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因未提供伤残的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对被告为精神病患者非常了解,原告看到被告进入自家院里,有机会躲避,但没躲避,其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所以,对该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的监护人王一某、袁某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78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