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撞伤人 判处拘役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2-06-14 09:07:30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9月20日14时35分,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平大道东关三巷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杨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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