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岁本是虚心向学、快乐生活的年纪,可是宁某却因为自己的逞强好勇毁去他人的美好前程,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宁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9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宁某(关津中学学生)纠集同学杜某、冯某、梅某(均已判刑)在新蔡县关津乡关津中学路口北无故殴打新蔡县古吕镇中学学生黄某,致黄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经治疗,黄某恢复了健康,但由于被殴打的阴影一直在心头挥之不去,不能安心学习,学习成绩急速下滑,遂辍学在家。事后,宁某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就离开学校逃亡在外,直到2011年8月27日才在亲友的劝说下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家属与受害人的家属在审判阶段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黄某各项损失5000元,受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宁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积极组织他人殴打黄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法庭所做社会调查表明被告人宁某犯罪时年龄小,不懂法,家庭管教不到位,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且被告人宁某表示今后积极改正,从新做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及受害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