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扇耳光殴打老人 鲁莽行事损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2-06-15 09:08:11


    因被怀疑偷狗,农民孙某便恼羞成怒,继而对他人大打出手,致使自己不但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又被诉诸法庭引发一场诉讼。2012年6月13日,汝南县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某支付原告罗某医疗等费用3050元。

    2012年1月27日下午4时,汝南县三门闸街道杨刘村老汉罗某在村前灌渠河堤附近散步时,看到邻村村民孙某在灌渠南耍弄一条狗,罗某上前察看时,引发口角,孙某随即不顾他人劝阻,连续对罗某采取扇脸等形式殴打,并大叫“打死我负责,打伤我赔偿”,直至罗某倒地昏迷。为此罗某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等费用2951.32元,2月2日,汝南县公安局对孙某进行了行政处罚。罗某出院后,又将孙某诉诸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时,不能冷静处理,对近七旬老龄的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故对造成原告医疗等费用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鉴于原告对纠纷的起因,负有一定过错,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10%)。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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