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舆县人民法院法槌落定,邢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平舆县境内连续作案的邢某一伙飞车抢夺党,所有案犯全部落入法网被判刑。
2009年6月10日,被告人刑某伙同刑战某骑摩托车在平舆县农业银行附近抢走张某的包,包内有现金550元,一部夏新手机。6月11日16时,被告人刑某伙同刑战某(2010年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刑)骑摩托车在平舆县城爱家广场附近抢走王某的包,包内有现金200元,一部三星D808手机。6月1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伙同刑某某(2010年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刑)骑摩托车在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边路上将正阳县刘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元,夏新手机一部。7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刑某伙同邢某、刑战某(已判刑)骑摩托车在平舆县城汽车站附近抢走一名骑自行车女子的包,包内有现金600余元。
被告人邢某,因涉嫌抢夺犯罪外逃,于2011年7月29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7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舆县法院经一审认为,被告人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刑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夺,系共同犯罪。在审理中,邢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邢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刑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