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汝南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王某以沙车超载爆胎后对其造成伤害为由,请求车主张某承担各项费用14620.51元。张某被判承担各项费用8324.3元。
2011年10月,王某晒完玉米后在公路上步行往家赶,与同向行驶的运沙卡车相遇时,车主张某的运沙卡车因载物超重,车厢右后侧的轮胎被压爆。爆胎产生的汽浪和声音将王某震昏倒地并致王某头部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苏醒,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6142.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在用卡车运载货物时严重超载导致事故发生,并致王某损害,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