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然而魏某三兄弟却为邻里纠纷武力相向。2011年6月14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魏某三兄弟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789.5元。
张某家的坟地的位置,在1992年农村土地调整时是魏某家的责任田,两家过去关系尚好,2006年经双方协商,将坟地旁的二分半地转给张某家使用。现由于该位置规划宅基,魏某欲更改原协议,张某家不同意,双方引发纠纷。2011年6月1日下午魏某的母亲因损坏张某家在坟地旁种植的花生而与张某的母亲发生争吵,次日下午,魏某又到原告家进行威胁,后被人劝阻而平息。2011年6月4日晚9时左右,魏某三兄弟又纠集他人手持钢管来到张某家,对张某实施殴打,使张某全身多处受到伤害,头部出血。2011年6月6日经泌阳县法医门诊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此间,张某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对魏某三兄弟做出了各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双方本应采取互谅互让的协商方法正确处理邻里关系,而本案的魏某三兄弟极不冷静的采用暴力压服方法,直接对张某的人身实施伤害,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身体健康,张某人身损害之后果与魏某三兄弟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魏某三兄弟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