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首例“携带凶器盗窃”入刑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2-06-20 09:15:40


    近日,平舆县法院对一起携带凶器小额盗窃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郭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市首例携带凶器盗窃入刑案。

    今年42岁的平舆县某村民郭某,长期在外地打工,去年年底辞职回家过年至今。2012年2月的一天,郭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来到平舆县双庙乡一家超市内衣货架旁边,趁人不注意,便将女士内衣和裙子往自己怀里塞,被超市工作人员赵某发现。赵某就上前制止郭某的行为并要求其将塞进怀内的物品拿出来,这时郭某就顺势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在赵某面前晃来晃去并威胁赵某。在郭某的威逼下赵某退到超市内一间办公室内。郭某趁机又溜到内衣货架旁继续往怀里塞内衣等物品,赵某出来再次制止,郭某又一次拿出菜刀进行威胁。无奈,赵某报了警,公安人员来到后将欲逃跑的郭某抓获,并从郭某身上搜出女士内裤、裙子等物品及其随身携带的三把刀具。

    平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携带凶器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的事实量刑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按照以前的刑法规定,在河南一般盗窃案件数额超过800元或一年内达到3次,才构成犯罪。不过,去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携带凶器盗窃列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不管涉案金额多少,哪怕一元钱,均以刑事案件论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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